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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檀有敏诉被告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7-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913

金超

本院对原告檀有敏与被告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291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金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檀有敏归还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2024年5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檀有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金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二十三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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