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859号
吴凤兵:
本院对原告巴云昌与被告吴凤兵、江苏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凤兵、江苏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巴云昌支付劳务费16225.8元。案件受理费206元,由被告吴凤兵、江苏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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