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查根生诉被告朱建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912

朱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查根生与被告朱建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讨要工资产生的误工费、车旅费共计3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0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十四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