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779号
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绿碳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返还1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款共计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去南京找被告产生的费用351.2元;4、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