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建龙诉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国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765号

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给付劳务费30100元,并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四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