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352号
智超:
本院受理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智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智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395.38元;二、驳回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智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