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234号
王博文:
本院受理原告五矿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博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博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五矿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99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博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