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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林玉锋诉被告龚存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915

龚存树

本院受理原告林玉锋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十八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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