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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洪百欣门窗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华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634

高华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洪百欣门窗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华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门窗款23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暂计算自2021年6月30日至2024年3月25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十六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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