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634号
高华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洪百欣门窗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华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门窗款23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暂计算自2021年6月30日至2024年3月25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