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7-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857

金灿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金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灿于2018年12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金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50849.4元;

三、被告金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000元;

四、被告金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6907.17元;

五、驳回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38元,由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07元,由被告金灿负担7431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八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