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吴兵诉被告汪斌、南京龙之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957号

汪斌、南京龙之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吴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上述款项为计算基数,按LPR利率标准,自起诉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九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