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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河南志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631号

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志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32725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09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九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