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631号
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志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32725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09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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