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515号
金启志:
本院受理原告刘广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49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4900元为基数,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单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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