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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晓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7-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66

陈晓康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陈晓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166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晓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共计107063.37元(其中包含欠款本金53999.08元、截至2023年1月9日的利息48063.45元、分期手续费5000.84元),并自2023年1月10日起按《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陈晓康负担2440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七月十五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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