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827号
张菲菲: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礼诉被告张菲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菲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文礼房屋押金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菲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