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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文礼诉被告张菲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7-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827

张菲菲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礼被告张菲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菲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文礼房屋押金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菲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