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登浒诉被告张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200号

张建

本院受理原告陈登浒诉被告张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 要求被告支付货款(青虾)74652元二、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5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七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