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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追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沈林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7-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763

沈林浩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追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沈林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林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安徽追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设备买断款8372.9元;二、被告沈林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安徽追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372.9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三、被告沈林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安徽追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差旅费22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530、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