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聂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554号

聂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聂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赔偿款83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