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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超诉被告刘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7-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552号

刘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超与被告刘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张超60275元(其中4850元直接给付被告刘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实际给付原告张超55425元);二、驳回原告张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元,原告张超负担576元,被告刘东负担450元;鉴定费3460元,原告张超负担1760元,被告刘东负担1700元(上述判决主文中已处理完毕)。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