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范竹清诉被告毛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495

毛大春

本院受理原告范竹清与被告毛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2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l604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酌定85200元(5000元前期费用,后期费用暂以802000元为基数,按照10%风险代理收费,为80200元,合计852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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