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金智超诉被告吴霞、第三人杭州骏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303

杭州骏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金智超与被告吴霞、第三人杭州骏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吴霞补足其未出资额9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9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按LPR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