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303号
杭州骏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金智超与被告吴霞、第三人杭州骏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吴霞补足其未出资额9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9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按LPR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