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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李鹏成诉被告丁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910

丁伯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成诉被告丁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并自2023年1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费用12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28日,请求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款项日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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