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576号
刘英、魏广其: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魏文浩、刘英、魏广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74064.61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0570.71元,暂合计584635.32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1月10日,此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魏文浩名下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西路122号20幢二单元603室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被告刘英、魏广其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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