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52号
陈覆:
本院受理原告孙桂林、刘红英诉被告陈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桂林、刘红英支付房屋租金53500元及违约金(以53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孙桂林、刘红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被告陈覆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