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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俊诉被告吴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6-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816号

吴有根: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与被告吴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有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4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8434元,由被告吴有根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七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