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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洲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龙飞、王永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6-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558号

龙飞: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洲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龙飞、王永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连带清偿南京飞焱建设公司有限公司应付原告运费3143400元及利息(自2024年4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清偿时止)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六月二十七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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