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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王开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6-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418

王开忠:

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开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王开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欠款75445.2元;2、被告王开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欠缴保费640.29元;3、被告王开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5445.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4、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702元,由被告王开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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