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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李存喜诉被告李修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6-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688

李修文

原告李存喜与被告李修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1688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修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存喜8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存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0元,由被告李修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六月二十六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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