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153号
李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机动车辆买卖合同义务,协助原告方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手续;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三、被告以到江苏南京解决过户为由让原告到其所在地合理费用共3425.28元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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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