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永康诉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6-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153号

李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机动车辆买卖合同义务,协助原告方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手续;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三、被告以到江苏南京解决过户为由让原告到其所在地合理费用共3425.28元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六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