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万宏秀诉被告卢志华、毛可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6-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880

卢志华、毛可霞

本院受理原告万宏秀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5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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