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022号
杨金、王信富:
本院对原告滕伟诉被告杨金、王信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滕伟货款17856.8元;二、驳回原告滕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元,由被告杨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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