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3175号
靳修南、陈海能:
本院受理原告丁禹与被告靳修南、陈海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