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金烜诉被告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924号

高鹏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烜诉被告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2049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的利息人民币20772.07元,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3.8%的标准另算(按年利率13.8%计算,1年期LPR为3.45%);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六月十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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