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862号
顾斌、崔文雅:
本院受理原告马广兵与被告顾斌、崔文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马广兵与被告顾斌、崔文雅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顾斌、崔文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马广兵货款84742.4元。案件受理费1920元,保全费867元,合计2787元,由被告顾斌、崔文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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