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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唐玉平诉被告吴有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6-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528号

吴有清

本院受理原告唐玉平诉被告吴有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有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玉平劳务费206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元,由被告吴有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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