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176号
刘龙龙:
本院受理原告徐安全诉被告刘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龙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安全借款本金3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龙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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