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18号
南京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市濑江防火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溧阳市濑江防火门有限公司123510.74元及利息损失(计算至2023年12月30日的利息为4095.09元;以123510.74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溧阳市濑江防火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8元,保全费1183元,合计4091元,由原告溧阳市濑江防火门有限公司负担72元,由被告南京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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