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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李旻晖诉被告徐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6-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416

徐菱香

原告李旻晖与被告徐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1416民事判决书被告徐菱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李旻晖借款本金70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8元,由被告徐菱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六月十一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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