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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雍定毅诉被告翁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6-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625

翁传飞:

本院对原告雍定毅与被告翁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翁传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雍定毅归还借款18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5370元,由被告翁传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月十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