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檀有敏诉被告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6-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913

金超

本院受理原告檀有敏与被告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以8000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LPR,自2021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