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987号
平邦喜、江苏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帮明、严道友: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平邦喜、江苏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帮明、严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平邦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平邦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律师费12000元;三、被告江苏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帮明、严道友对被告平邦喜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帮明、严道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其清偿范围内向被告平邦喜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8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428元,由被告平邦喜负担,被告江苏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帮明、严道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帮明、严道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其清偿范围内向被告平邦喜进行追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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