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91号
南京置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子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绍博与被告南京置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子杰、上海置天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李绍博与被告南京置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签订的《保利云禧商铺之委托招商经营管理合同》;二、被告南京置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绍博支付租金收益1725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253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按照日利率0.0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绍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南京置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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