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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景宇诉被告滕野君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6-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182

滕野君子:

本院对原告景宇与被告滕野君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滕野君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景宇返还借款277000元;2、驳回原告景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370元,由原告景宇负担1150元,被告滕野君子负担52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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