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加宝诉被告吕建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6-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370

吕建谦

本院受理原告张加宝诉被告吕建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挖机台班费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5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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