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044号
何启兵:
原告张国年与被告何启兵、第三人杨先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了(2023)苏0111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判令案件受理费4138元,由被告何启兵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于接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款项交至本院账户(开户名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32636100184740523;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路支行)。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