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520号
孙喆:
本院受理原告耿子璇诉被告孙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LPR4倍标准支付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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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