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856号
蒋本华:
本院受理原告季学文诉被告蒋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10月4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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