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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金侠诉被告精与工(南京)家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5-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947

精与工(南京)家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对原告张金侠与被告精与工(南京)家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确认原告张金侠与被告精与工(南京)家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于2024年4月22日解除;被告精与工(南京)家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金侠装修款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精与工(南京)家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年五月二十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管办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