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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大器恒泽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5-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927

孔念

原告苏州大器恒泽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927民事判决书被告孔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原告苏州大器恒泽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孔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五月二十七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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