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482号
杨浩:
本院受理原告吴发证与被告南京埔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闯、杨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发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全部损失226100.27元,其中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90710.4元;2.请求二审法院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3.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埔义生态农业发展公司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2日的劳务费4399.89元;4.请求二审法院判令鉴定费2672.96元由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全部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逾期依法审理。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鄢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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